日前,区纪委监委对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芦永吉违法问题立案调查。
经查,芦永吉同志作为审判长,违反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未向司法行政机关送达执行生效判决,致使监管对象长期脱管,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芦永吉同志记过处分(处分期12个月)。
芦永吉简历
芦永吉,男,汉族,1965年8月生,甘肃定西人,大学文化程度,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9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8.07-2003.08 先后担任安定区(原定西县)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
2003.08 - 先后任安定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刑事审判庭二级法官、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现任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